| |
| 访客姓名 |
张先生 |
| 电子邮件 |
kehello@gmail.com |
| 联系电话 |
13980801553 |
| 留言标题 |
有关购房款能否退的问题
|
| 留言内容 |
我想咨询一下有关购房发生的问题,以下是发生的事情大概经过! 年前北京出差回成都,与夫人一起在四川成都双流的一个楼盘看 中了一套顶楼的房子,本打算直接签合同,因手续不齐,暂交了10000元的定金 (购房款),与购房小姐约定开年初五正试签合同,开发商也给我开了10000元 的购房款收款证明。 过年期间因没有什么其它事,所以自己又去看了一下小区,发现飞机声比较 大;年后初五又找到售楼小姐咨询了一下噪声问题,及有没有可能换到离飞机声远 些的地方,结果离飞机远的地方又没有已选的户型,顺便了解了一下正试的购房合 同,开发商新增了很多的附加条款且不充许修改,不充许添加,因为这几个原因, 要求退款也不同意,暂时没正试签定合同。 当天回来后我又了解了一下,国家有一个“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GB 9660-88”、一个“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对住处内外噪声做了要 求,分别是机场住宅规划用地位置最大不得高于75db(按值班老大爷的说法可能 已超过该标准) ,同时住宅设计规范里又写明房间内白天不得高于50db,晚上不 得高于40db,为了怕以后因为这个部题出现交房纠纷第二天我给售楼小姐打电话 要求把这两条加进附加条款里去(房子在交房时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的这两条要求) 才予购房,售楼小姐答复不增加. 我想问一下: 与开发商谈合同时,因对相关条款达不成一致时,要求退款未与达成,并拒不 退还10000元定金(在签定初步购房协议时售楼小姐未告之合同里相关事宜), 因此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上能否要回这笔钱。 因本人经常出差,现又在外地,如果有一定希望,有没有可能委托律师来处理,相 关费用是多少。 |
| 天智回复 |
感谢张先生咨询我所: 首先 ,您和开发商之间达成购买房屋的初步意向,并向开发商支付定 金的行为属于房屋买卖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它约定的是 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合同而谈判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 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预约合同分配给当事人达成正式合同 的义务时,对行为的内涵有默示性的要求,即双方在为签订正式合同而谈判 之际,须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平的谈判,一方对另一方不得强加不合理件, 不得利用己方之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内容。此要求为诚实信用原则 在预约合同中的具体体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 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 人。因此,您的义务是:在最初的预约合同基础上对是否订立正式购房合同 与开发商进行公平的谈判,如果开发商在正式合同文本中加入不公平的内容 您可以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再者,房地产开发项 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因此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房屋确实不符合国家 相关标准,那么您就有充分的理由拒绝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并且可以要求 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您有意委托律师代理该项事务,由于代理此类案件可以采取的代理 方式较多,您可以来电咨询或到事务所进行商谈。电话:86089998-823 业务一部 邱鹏
|
| 发言时间 |
2007-3-13 23:42:03 |
| |
|
| 访客姓名 |
黄纲 |
| 电子邮件 |
@368hgang9@163.com |
| 联系电话 |
13982055280 |
| 留言标题 |
政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能否作为公文书证
|
| 留言内容 |
我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员工,在九月我公司开发的楼盘因曾经宣传过"零公摊"而 导致业主起诉我公司要求返还他们公摊了的面积的购房款.在十月十二日的庭审中, 我方的代理人将原告方所提供的一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2004年9月9 日会 议记录)完全驳倒,原因是会议记录上根本没有记录有业主要求解决"零公摊"问题的 记录,也就是说业主现在提出权利主张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当时参加会议的政府办 公室副主任在十二月一日安排工作人员为原告以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出具了一份情况 说明,证明2004年9 月9 日的会议业主曾经提出了""零公摊问题,法院也准备采纳. 请问政府办公室是否有权对外作出有公文效力的证明文书. |
| 天智回复 |
感谢您致函我所。 虽然该情况说明是以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出具的,但其性质不是公文,在 证据分类中属于证人证言,具有证明力。 |
| 发言时间 |
2006-12-3 17:21:24 |
| |
|
| 访客姓名 |
李天 |
| 电子邮件 |
ligood11@sina.com |
| 联系电话 |
|
| 留言标题 |
交通事故赔偿
|
| 留言内容 |
我母亲60多岁,4月份在宿舍区被车挂擦倒地,致手、腿粉碎性骨折,交通事故 认定司机负全责,并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但是司机以无钱为由, 不支付,为此 我们家也垫了几千元治疗费用,之后,我们要求司机给我们打了借条。经过交通部 门认可的司法鉴定所鉴定,我母亲手是十级伤残,腿是九级伤残。经过交警部门两 次调解,被告始终无钱为理,最终调解终止了。 请问:是不是只有通过民事诉讼 才能争取自己的权益?现知司机的老婆是车主,他们租房居住,唯一就知道他们有 一辆面包车拉货,而面包车年限已过 ,其他就是听熟识他们的人说他们做生意 的,经济上还是宽裕的。从表面看,我无法确切知道他们的经济能力,如果起诉法 院如何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的实现? |
| 天智回复 |
感谢您致函我所。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及时通过民事诉讼,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在您无法确知其所有财产情况时,可以聘请律师进行调查。在起诉前, 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
| 发言时间 |
2006-11-20 16:28:01 |
| |
|
| 访客姓名 |
冯春 |
| 电子邮件 |
chunchun_39@hotmail.com |
| 联系电话 |
|
| 留言标题 |
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 留言内容 |
郑律师: 您好! 我公司目前拟聘请一家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经朋友推荐,得悉贵所网址,冒昧来函。 如郑律师方便的话,还望拨冗介绍贵所的服务方式及收费情况。 我公司主营业务为化工产品,注册资本2500万元。 盼复为荷! 祝 夏安! |
| 天智回复 |
你好!感谢你对我所的信任,我们已经将有关情况发到您的邮箱里了,请保 持联系。 |
| 发言时间 |
2006-7-14 11:48:31 |
| |
|
| 访客姓名 |
何光利 |
| 电子邮件 |
wskiqtj@126.com |
| 联系电话 |
08368291441 |
| 留言标题 |
交通事故咨询
|
| 留言内容 |
请问事业单位领导因公出差,由于驾驶员全责而翻车死亡,单位按因公办理,能不能按 交通法办理?(位告诉我们没有这样的先例)劳烦有识之士!!! |
| 天智回复 |
感谢您函我所: 您是因公出差,依法应认定为公伤,所以您应先按公伤处理获得补偿, 相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的不足部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交通 事故责任方给予不足部分的赔偿。因驾驶员是单位职工,其驾驶行为是职务 行为,所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被告应是负全责的驾驶员所属单位。 业务二部 欧阳斌律师
|
| 发言时间 |
2006-3-14 5:15:25 |
| |
|
|
|